“变更判决”的法定原因和条件有哪些?

答:变更判决,是指法院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显失公正的处 罚决定通过司法裁判予以改变的判决。显失公正的处罚决定,一 般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畸轻畸重;二是同样情况,不同处罚, 不同情况,同样处罚;三是反复无常。例如,某人卖出了几个不 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烧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便给予1000元罚款, 此处罚就明显过重;某归女将婆婆打得鼻青脸肿,牙掉2颗,公 安机关仅给警告处罚,就属于明显过轻。2人打架,双方都有过 错,一人在公安人员面前认识错误态度不好被拘留,另一人在公 安人员面前认识错误态度比较好仅被罚款50元,便属于“同样“ 情况,不同处罚、3人寻衅闹事,一人策划,一人大打出手, 另一人尾随而去但自始至终没有动手,同样给予拘留,就属于 “不同情况,同样处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于同样销售不合卫 生标准的行为理应处罚,但如果今天罚款20元,明天罚款200 元,东街罚款20元,西街罚款200元,即使这种处罚是在法定 幅度范围之内,即使这种处罚不是一个工作人员所为,但也属于反复无常,显失公正。总之,显失公正的本质是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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