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2月10日,田某将自己在XX市XX区的房屋出租给于某,后该房屋阳台玻璃坠落将张某停放在楼下的汽车砸坏。事发时,屋内没有人,房屋在承租期间内。于是,张某将田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田某认为于某也应该作为共同被告。
【法律问题】
房屋所有人和房屋承租人谁应当承担责任?
【齐信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同时《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脱落物系房屋的阳台玻璃窗属于建筑物的组成部分。追究行为人侵权责任的逻辑起点,是其没有尽到对建筑物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日常维护、保养义务,致使搁置物、悬挂物存在安全隐患。所以本案中,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问题在于是应当由房屋所有人,还是承租人来承担责任呢?
一般来讲,使用人是指因租赁、使用或者其他情形使用建筑物等设施的人。使用人承担责任有两种情况:1、使用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建筑物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因其管理、维护不当造成他人损害;2、使用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管理、维护不当造成他人损害。本案中承租人于某是房屋的使用人,同时对于房屋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是适格的侵权责任主体。因此房屋所有人田某与房屋使用人于某均应当对房屋窗户脱落所造成的原告车辆损失承担责任。原告只起诉田某要求其赔偿损失,当庭表示不要求于某赔偿。田某不能以此作为减轻责任的抗辩理由,仍应当对原告的全部损失负赔偿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故田某在对原告进行赔偿后,有权向于某追偿。被告田某作为致害房屋的所有人,如果想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应当对自己没有责任举出证据。但是,被告田某没有对自己没有责任,或是原告故意造成损害举出证据,所以根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被告田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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