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是否享有撤销拆迁许可证的权利?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20日,某区房管局针对该区某一级开发项目的建设,向某公司颁发《拆迁许可证》,其中,吴某租赁的房屋划在拆迁范围之内。吴某认为某区住建委在审查该项目房屋拆迁许可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和实体规定,对拆迁人提交的申办材料未尽到审查义务,此行为严重侵犯自身合法权利。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法律问题】

房屋的承租人吴某能否要求撤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齐信说法】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又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第2款的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16条第1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综上,齐信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许可行为调整的是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提出拆迁申请,做出是否准许其进行拆迁活动的法律关系。承租人吴某既不是被诉《拆迁许可证》的相对人,又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与其区房管局颁发的被诉《拆迁许可证》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因此,房屋的承租人吴某不能要求撤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admin@qixinlawfirm.com;QQ:4008001240;电话:400-800-1240。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