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内受伤一定是工伤吗?

 

【问题咨询】

山西的贾先生来电咨询:2012年9月22日,公司安排他看护工地材料。晚上8点时,他离开工地到附近商店购买香烟。结果途中不幸被客车撞伤并为此支付了大量的医疗费。贾先生认为自己是在上班时间受伤,因此要求公司按照工伤给予其相应的待遇。但公司拒绝按照工伤处理。贾先生想知道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齐信解答】

这就涉及到工伤的认定标准问题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工伤的认定有两个标准:事发的时间是否是工作时间;是否是出于工作的原因。这两个标准是综合起来考量的。一般来说,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伤害,或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须的生理需要时,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还包括上下班途中的意外伤害等情况,都属于工伤的范畴。

贾先生在工作时间离开工地外出购买香烟,明显不是出于工作需要,而且也不是解决“必须”的生理需要,而纯粹是个人“私事”。况且,贾先生擅自离开所看守的工地,本身也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失职行为。因此贾先生不构成工伤,公司的做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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