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连带责任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12日16时许,张某驾驶李某所有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搭载着李某,行至交叉路口处,与被告王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致李受伤。同年11月9日,交巡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受伤后,经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一万多元。

【法律问题】

1、李某能否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2、王某、张某能否承担连带赔偿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

【齐信说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据此,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但每一个人的行为都针对同一个侵害目标,造成同一损害结果,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且其损害结果无法分割的,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王某、张某虽对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该事故系两者共同的不当行为造成,为客观共同侵权行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王某、张某应当对李某的损害后果负连带责任。确定“各自责任大小”,应当根据各连带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综合判断,无法判断过错程度或原因力不可分的,平均分担责任。

综上,李某的损伤是由张某、王某驾驶机动车相互撞击所致。本案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对其自身损失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和张某对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内部区分按份责任。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admin@qixinlawfirm.com;QQ:4008001240;电话:400-800-1240。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