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兰州的魏女士问:三年前,自己的丈夫胡某在外务工期间游泳,溺水并失踪,经多方寻找仍无消息。之后,魏女士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胡某的公告,公告期满后,胡某仍然下落不明。魏女士问:现在能否向法院申请自己丈夫宣告死亡?法院能直接判决吗?
【齐信解答】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又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2年修正)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本案中,胡某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二年,魏女士在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法院发出三个月的寻人公告期限届满后,胡某仍无下落时,法院可判决胡某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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