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辽宁的刘先生问:其一家三口2013年春节参加了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游,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全额缴纳了三个人的旅游团费,确定了游览行程。旅游团出发当日,其办完出境手续后,其才发现全团16个旅游者分别来自3家旅行社,且各个游客手中的旅游行程各不相同。旅游团回国后,其找到该旅行社,要求该社给个说法。该社负责人称,组团人数不足,将若干家旅行社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是旅行社的通常做法。其一家的泰国游已交由另一家国际旅行社操作,有问题去找那家旅行社。其找到那家旅行社,那家旅行社说是按某国际旅行社要求操作的,出了问题,找某国际旅行社。刘先生想问:他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齐信解答】
如果旅行社事前未取得旅游者的同意、事后也未取得旅游者的追认,旅行社转团则为无效的法律行为。旅游者不同意转让,可以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基于旅游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性质,类推适用《合同法》第253条第3款关于定作人不同意将承揽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时的解除权。实践中,旅游者往往是在旅游行程开始之后才知晓被转团。为避免整个假期泡汤而勉强同意时,旅游者事后能否主张撤销同意转团的意思表示,并追究组团社的违约责任?旅游合同是定期合同,特别是在国庆节、劳动节等假期则需要提前预订,如果发生意外,将导致整个假期泡汤。在此背景下,如果旅游者在旅游行程开始时或之后知晓被转团而表示拒绝,必将导致度假时间的浪费,而我国现行法律并不支持对度假时间浪费的损害赔偿请求。旅游者为了避免浪费度假时间,不得不接受转团的事实,于此情况下旅游者对转团的同意,应认为属于因经济胁迫而做出的意思表示。在组团社未于合理期间提前告知转团的情况下,旅游者同意转团的意思表示可以撤销,并追究组团社的违约责任。因此,旅游者的同意,并不当然构成旅行社转团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本案中,刘先生可以将转让团和受让团均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第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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