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该向肇事司机索赔还是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1日,张三和李四酒后驾车回家,张三开车,李四乘车。途中,与王五所驾公交车相撞,造成张三、李四死亡。经交通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三醉酒驾车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对于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李四、王五无责任。

张三驾驶的汽车的所有人为赵某,该车辆在新华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公交客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法律问题】

张三、李四的家属,该向谁索赔?

【齐信说法】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此次事故经认定,张三负全部责任,王五无责任,张三所驾车辆在新华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王五所驾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关于要求新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而李四系张三所驾车辆的乘车人,属于该车辆的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故要求新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对于车辆所有人赵某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施行)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赵某虽是张三所驾车辆的所有人,但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以赵某系张三所驾车辆的所有人为由,要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关于要求平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李四符合王五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赔偿的对象,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王五没有责任,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王五系为公交公司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故对于王五的行为,公交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此次事故系张三所驾机动车与王五所驾机动车发生的事故,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王五在此次事故没有责任,公交公司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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