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上海的田女士问:2013年2月8日中午,她来到某餐厅吃午饭。当她喝了两口西湖牛肉羹后,突然发现汤里面漂着一只“异物”。经过仔细辨别,她认为汤中的“异物”是一只苍蝇,并随手用手机拍了照,然后找来了餐厅负责人。该负责人对田女士说,他们需要将这碗西湖牛肉羹拿回厨房仔细辨别。然而餐厅将西湖牛肉羹拿回厨房10多分钟后,居然跑出来告诉她,汤里的“异物”并不存在!对此,田女士想问:她可以要求怎样的赔偿?
【齐信解答】
我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6月1日施行)第27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绳、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食品安全法》 (2009年6月1日施行)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田女士可以要求该餐厅赔偿损失,还可以向其要求支付西湖牛肉羹10倍价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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