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广州的陈女士问:2013年2月6日,她和亲友到某酒店就餐。在就餐过程中,邻桌顾客发生斗殴,误伤到她,酒店保安未加阻止,也未报警,后斗殴顾客大摇大摆地离开了酒店。陈女士想问:她到酒店就餐时被第三人所伤,酒店应赔偿吗?
【齐信解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本案中,陈女士在就餐时被邻桌斗殴顾客误伤,酒店保安未加阻拦,也未报警,也就是说,酒店没有尽到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需要对陈女士所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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