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顾先生(公务员身份)来电咨询,2010年7月,自己与张某共同创办一所驾校,双方签订合办驾校协议后,顾先生投入本金40万。由于张某管理混乱,2011年9月顾先生提出退出。经双方协商后,顾先生退出,由张某支付退金40万及红利8万。由于张某暂无钱款支付,便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顾某人民币48万元整,在一年内付清,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后顾先生多次催付无果,便诉至法院。现张某以顾先生是公务员身份为由,认为其与顾先生所签合办驾校协议为无效协议,故不应给付红利8万元及利息。顾先生想问,公务员违反《公务员法》中禁止性从业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是否属于违反强制性规定,会否导致合同无效。
【齐信解答】
依顾某是公务员身份与张某签订的合办驾校协议是否有效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顾某是公务员,其从事有偿经营活动违反《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故,张某与顾某所签协议为无效,张某只需返还顾某本金40万。
第二种意见认为,顾某与张某所签协议为真实、合法、有效之协议,张某应支付其所欠48万元及利息。
经讨论,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法学理论上对强制性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禁止性规范是指得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又分为取缔性规范与效力性规范。所谓取缔性规范,顾名思义指行为人违反之将被取缔其行为的强行规范。取缔性规范,其被违反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只是取缔违反该规范的行为,对行为人给予制裁,而不影响违反此规范的行为在私法上的效力,亦即该行为并不因违反该规范而无效。相反,效力性规范,其被违反所发生的法律后果中,不仅取缔违反此规范的行为,对行为人给予制裁,而且否定违反此规范的行为在私法上的效力,亦即该行为因违反此规范而无效。例如,法律和行政法规则中关于劳动者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就属于效力性规范,招用童工的劳动合同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此处强制性规定,齐信认为属于取缔性规定。由于顾某违反的是《公务员法》中的取缔性规定,因此,并不影响其在私法上的效力。
第二,《公务员法》的立法意旨为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约束公务员言行,规范公务员晋升与奖惩,保障政府公务人员廉洁、效能。如违反《公务员法》,应受到内部纪律惩处,并不影响身为公务员的行为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本案中,顾某身为公务员并参与营利性活动,虽违反公务员管理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但并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此,不影响其作为自然人订立合同的效力,其合同效力应为有效。
综上所述,顾某与张某订立的协议为有效协议,由此衍生的欠款也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为此,张某应当支付其所欠的48万元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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