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能免除清算义务吗?

 

【案情简介】

A有限公司向B有限公司供应钢材,B公司尚欠货款150元。赵某、蒋某和王某为B公司的股东,B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因赵某、蒋某和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A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A公司要求B公司偿还货款以及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赵某、蒋某和王某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蒋某和王某则认为,自己从未参与过拓恒公司的经营管理,B公司实际由大股东赵某控制,自己是小股东,无法对其进行清算,故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而且,由于经营不善,B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由于自己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B公司财产灭失。

【法律问题】

有限公司股东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吗?

【齐信说法】

对于本案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蒋某和王某可以免除清算义务,即无需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如下:两人从未参与过拓恒公司的经营管理,B公司实际由大股东赵某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B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由于蒋某和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B公司财产灭失。蒋某和王某也曾委托律师对B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B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此蒋某和王某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

第二种意见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经讨论,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A公司按约供货后,B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赵某、蒋某和王某作为B公司的股东,应在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赵某、蒋某和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B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赵某、蒋某和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B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蒋某和王某所辩称的例外条款,因此无论蒋某和王某在B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B公司进行清算。B公司的三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B公司的财产、帐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蒋某和王某委托律师进行清算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的证明,仅能证明蒋某和王某欲对B公司进行清算,但事实上对B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

据此,有限公司股东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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