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云南的郑女士说: 2012年11月的一天,其丈夫杨某在外出挖地时捡到类似海洛因的毒品1650克,以为为真毒品,便积极寻找买主,经找多人看货后均辩不出真假。2012年12月,杨某携带“海洛因”700克准备到某乡出售,贩卖过程中被发现,当场将“海洛因”缴获。同年12月经群众揭发,杨某交出隐藏在家中的“鸦片”950克(郑女士不知情)。经云南省某公安处检验,送检样品未检出鸦片成份。郑女士想问:其丈夫构成什么罪?
【齐信解答】
杨某的行为应定什么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理由是:杨某出卖的“海洛因”是杨某捡到的,不是他们自己制造或向他人购买的。这些“海洛因”经公安机关检验不含鸦片成份,属于假毒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只规定对贩卖真毒品的犯罪分子予以处罚,而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分子如何处罚则没有明文规定,因而对杨某出卖假毒品的行为不能定贩卖毒品罪。杨某出卖假毒品的行为没有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只能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由于他们的假毒品被及时查获而未能出售,诈骗行为没有得逞,应定诈骗罪(未遂)。
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应定贩卖毒品罪(未遂)。理由是:如果杨某明知自己持有的毒品是假毒品,故意以假充真而出卖获利,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定诈骗罪。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杨某出卖的虽然是假毒品,但他并不知道是假毒品,而且是在确认其为真毒品的情况下出卖的,可见他们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他们无视国家的禁令,故意贩卖毒品,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显然构成了贩卖毒品罪。由于他们贩卖的是假毒品,属于犯罪未遂,其罪名可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1991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杨某出卖的虽然是假毒品,但他并不知道是假毒品,而且是在确认其为真毒品的情况下出卖的,可见他们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但由于所贩卖的并不是真毒品,故属于对象不能犯,不能达到犯罪既遂的标准。
故杨某的行为构成犯贩卖毒品罪(未遂),并可以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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