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不知情存入伪钞并取出真币,银行能要求储户返还本息吗?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12日,杨某到某储蓄所存入20000美元,存期为3个月。该储蓄所按有关规定对美元作检验后,要求杨某在存款凭证上抄下了这两张美元的号码。同年9月14日,杨某到该储蓄所取回了上述存款的本息。同年10月7日,银行将存储的美元押解给香港某银行。该银行经检验发现杨某存入的美金均是伪钞,即向该储蓄所作出书面经办报告并退回了伪钞。

储蓄所向杨某索要其已提取的上述美元本息未果,遂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储户返还上述美元本息。

【法律问题】

储户不知情存入伪钞并取出真币,银行能要求储户返还本息吗?

【齐信说法】

本案法院以储户存入的是伪钞,判令储户将已提取的美元本息返还原告,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根据以储户的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理由却值得研究:

1.储户存取外币行为的本身不存在过错。在没有证据表明储户明知是伪钞而故意存入银行,故应推定其行为是非故意的行为,储户的行为也非过失。对于具有专门知识的银行都无法鉴别的伪钞,没有理由要求一名普通公民应当具备这种鉴别能力。公民在不知又无法确定其所持的货币是伪钞的情况下,到银行储蓄,银行也未鉴别出系伪钞,就不能认定公民有过错。在储户无过错的情况下,适用《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等于认定储户的行为系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过错行为,是不妥当的。 同时,从形式上讲,储户和银行的工作人员均依储蓄外币的规章制度办理储蓄,均无不当之处。在银行没有足以识别伪钞的仪器的情况下,收存了伪钞,其责任也不能归咎于个人。

2.我们认为,该案的当事人双方均对标的物有重大误解。由于该案的伪钞十分逼真,以致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识别,均误认为是真钞。这种重大误解,是由于当事人的知识、技术水平所限而造成的。故应适用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来处理。

3.储户虽无过错,但仍应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指当银行提起诉讼后,储户应负返还所取走的本息的责任,而不是说储户对存入伪钞这一行为负有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1)项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关于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的规定,判决储户向银行返还已取得的本息。

储户如果是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取得伪钞的话,可以依法向伪钞的上手持有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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