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宜告他为失踪人。”《民法通则》第2条又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可见宣告失踪后将产生两种后果:一是确定对失踪人财产的代管关系;二是解决对失踪人所欠债务的清偿问题。
例如:供销员王某2012年7月去内蒙古出差,半年后没有回家,其妻子两次赴内蒙古寻找,均无下落。王某出差前曾向李某借款3000元,约定半年后归还,时间过去了两年多,仍不知王某的下落。本案中的李某可以根据《民通法则》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宜告王某失踪。人民法院宣告王某失踪后,王的财产将由其妻子代管,王某欠李某的3000元钱,可用王的妻子代管的王的个人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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