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投资”股东身份该如何确认?

 

【问题咨询】

重庆的田女士说:其系王女士的嫂子,王女士的丈夫赵先生经营一家医药门市部,2000年某市某医药公司改制,赵先生向该公司缴纳20万元,拥有该公司4份股权,其中田女士出资5万元,赵先生给田女士一张面额5万元、持股人为赵先生、发行号2—000032的股权证。

2008年3月,王女士的丈夫赵先生在送货途中,遇车祸死亡。3月2日,王女士与某市某医药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赵先生名下的20万股权性质不变,盈亏由王女士结算。一直到2012年4月,田女士一直在公司领取属于自己的一份股权分红,后因为股权红利分配问题,田女士与王女士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田女士想问:她哪能取得股权及分红吗?

【齐信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田女士虽非某市某医药公司的股东,但其持有的编号为2—000032的股权证,确系田女士以赵先生的名义出资5万元。因此,应当认定田女士为实际出资人。依照法律规定,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王女士给付田女士在某市某医药公司结算的投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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