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俱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愤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务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的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例如: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交运费;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产品的人不交加工费,承运人和加工人作为债权人就可依法扣押托运的物品或定作物,以敦促债务人交付有关费用,如果溃务人仍不交付超过规定期限的,承运人和加工人就可以依法以扣押的财产折价或以变卖扣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这即是民法上的留置权。这是法律賦予债权人合法扣押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但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1)债权人未按合同的约定事先占有对方财产的,不能行使留置权。这表明留置权的成立是有条件的,不能滥用。只有按运输合同或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承运人占有运输货物,加工人占有定作物,才能产生对预先占有财产的扣押权。无此条件的扣押为非法扣留。
(2)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的财产无关,则不能发生留置权。例如甲未按期向乙支付加工费,乙就扣押了甲车库中的汽车,该汽车与甲的债务无关,该扣押就为非法扣押行为,应依法追究乙的伎权责任。但若乙扣押甲的定作物,敦促其交加工费,该项财产扣留与甲不交加工费的行为直接关系,为合法扣留。
(3)债务人的债务末到履行期限,也不能扣押债务人财产。因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权利受到侵害,才有正当行使扣押权来保护自己权利的必要性。若债务未到履行期,债务人仍有呵能在此期间内履行债务,没有扣押的必要。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6000元,到期未还,债权人便可以扣押该耕牛以敦促甲还债,也可以依法变卖该牛使自己的权利实现,也可使耕牛折价归己,余款可退还。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权。抵押权中的扣押权也是法律賦予债权人合法扣押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但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也应注意几点:
(1)抵押人和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应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无抵押合问,愤权人不能滥用扣押权,如以土地,车辆、林木、企业设备作抵还应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2)抵押物须是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它包括抵押所有的房屋、机器、运输丄具以及其他财产。但是土地所有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不能作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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