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秘条的规定,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各自按一定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债务的一种债。在按份之债中,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侦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是一种按份侦权,如果债务人为多数人,债务人所负有的侦务就是一种按份债务。根据《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连带之债是指愤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会发生效力。同按份之债一样,连带之债亦可分为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广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2人以上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腰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艏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可见在连带之债中的少数债权人受领了全部清偿或少数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连带之愤消灭,转变为内部按份之债,接受清偿的少数债权人成为新的债务人,负有偿付其他原债权人各自应得份额的义务;履行了全部债务的原少数债务人成了全部债务的原少数债务人成了新的债权人,享有要求其他原债务人偿付各自承担份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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