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哪些情况会导致债的发生?


 

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广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类:

1.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大量使用合同确立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任何一个民事合同的成立,都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债的关系。因此,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最主要的法律事实。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权行为一经发生,便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要求加害人赔偿其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失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因此,侵权行为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不当得利一旦发生,其利益所有人(受害者)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利益当得利者则负有返还的义务,吋见,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不当得利是债的一种发生根据。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约定的或者法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一经管理他人事务,即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管理人应对所管理事务尽心尽责,受益人则负有赔付管理人费用及损失的义务。所以,无因管理也是债的产生根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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