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由此可见,转委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必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也就是说,如果事先没有到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后应当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其后果与事先同意相同,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民法通则》第68条还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即代理人只有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再代理的,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千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0条规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厲于“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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