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他人代理事务中哪些行为双方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代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负连带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例如:某市五金公司委托另一个单位的供销员董某代购万把老虎钳,五金公司没有告诉董某购什么型号,董某在合同中也没有写明型号,后生产厂家把老虎钳发过来,五金公司一看型号不对,便提出要退货。生产厂家不同意退货,便引起纠纷。本案中,作为被代理人的五金公司必须向第三人(生产厂家)承担责任,同时,代理人董某也要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例如广蒋某知道江南棉纺厂要购丨0台纺织机的消息后,便找到了该厂主管业务员刘某。蒋对刘说自己有一批旧设备卖给该厂,事成后每台给80元的回扣。两人一拍即合,以该纺织厂的名义签订了合同,共订购丨0台纺织机,每台价格为2780元。机器运到厂里后发现0台纺织机都是20年代生产的旧机器,无法正常使用,使江南棉纺厂遭到巨大损失。该责任应由蒋某与刘某共同承担。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例如:汪某原是一家皮件厂的供销员,但在996年5月已与该厂脱离关系,一家商场知情后还跟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这份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彺某和商场共同承担。

4.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迸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例如:倒卖文物、走私等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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