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行为怎么办?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在理解匕有重大错误。如把复制品当作真品,把定价0.7元的商品看成7元等等。

2.显失公甲的民事行为。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如两兄弟继承父母的遗产,在无其他特殊理由的情况下一个得万元另一个只得3000元,这就显失公平。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2.赔偿损失。

民事行为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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