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有限公司由张某等七名股东设立,其中张某占有总股本的25%,任公司董事长。2011年6月,张某在得知董事会欲罢免其董事长职务后,私自将能够代表公司的全部证照印信,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公章、合同章、财务章、财务人名章等拿走,隐匿不来上班,致使公司陷入停顿状态。后公司其他股东召开董事会,罢免了张某董事长职务,选举产生刘某为新任董事长,并以公司名义起诉张某返还公司证照印信。
【法律问题】
公司证照印信被侵占,如何主张权利?
【齐信说法】
一、本案定性
营业执照是确认公司独立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资格的法律凭证,公章是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能够代表公司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凭证。财务印鉴是代表公司进行银钱收付活动的有效凭证。公司的财产权是独立的,任何人,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均不得侵占。《公司法》第59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获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归还公司证照及印信。
二、关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证明自己的主体身份合法、真实,在实践中表现为立案时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诉讼文书。本案中,由于营业执照、公章等能够证明和代表公司的凭证均在被告手中,因此无法提交法院要求的文件,只提交了由董事会重新选举产生的新任董事长签字的诉讼文件,法律上可能不予以认可。对于此,原告出具复制于工商登记部门的公司工商档案登记情况以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授权亦可证明自己的法人身份,公司的工商档案登记资料即可。
三、关于补领营业执照及公章问题
本案中公司印信均已失去控制,因此公司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财产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由于诉讼可能时间长,因此如果能将失去控制的印信宣布作废而重新变更补领不失为保护公司合法权利和维持公司正常业务的一条捷径。但在实践中去报社刊登作废声明需出具营业执照和公章,去银行变更财务预留印鉴需出具公章和原财务章、人名章。去公安局变更印章需出具营业执照,去工商局变更营业执照需出具公章,同样陷入互为条件的尴尬境地。因此,可以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因为工商局掌握公司的原始档案,可以通过审查工商档案并在公司出具依照公司章程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予以核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并颁发新的营业执照,从而解开尴尬的因果链条,确保股东权益和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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