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某房地产公司经理说:他们与某实业公司具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该实业公司的关联企业C投资公司因投资项目资金缺乏,通过该实业公司协调,就与我们房产公司借款一事达成协议。我们公司同意借款600万元人民币给投资公司,借款期为1年,从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3倍计算收取资金占用费。该实业公司为投资公司该借款向我们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投资公司同时将其对某发展有限公司享有60%的股权向我们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各方为此签署了《资金使用协议》和《保证合同》、《股权质押担保合同》。
我们公司向投资公司实际发放了贷款,并按月收取约定资金占用费。借款到期后,投资公司不能按约定期限还款,仅偿还100万元人民币,并向我们公司申请延期偿还剩余的500万元借款,我们同意延长3个月,实业公司也盖章同意继续担保,直至投资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为止。此后,投资公司在2012年9月偿还部分资金占用费后,一直未能偿还本金及其他约定的资金占用费。该经理想问:他们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实业公司与投资公司偿还欠款?
【齐信解答】
该房产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要回本金,但不能要回本金加利息。主要理由是:《资金使用协议》无效。双方签署的《资金使用协议》虽然名为资金使用,但实质内容却是企业间的借贷行为。房产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实际就是收取利息。该房产公司没有经营金融业务资质,无权发放贷款。因此,该《资金使用协议》是无效合同,双方的借款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房地产公司无权发放贷款,也无权收取利息。所以,其收取的全部资金占用费应当充抵本金偿还。至于剩下的本金,可以依据不当得利要求投资公司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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