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甘肃的刘先生说:他承包一机床公司,曾在该公司工作过的其叔侄二人,因家务事与刘先生产生矛盾。2012年7月18日,刘先生的叔侄纠集其他六人撬开该公司车间的卷帘门,并持棍殴打正在工作的工人和保安,后又强行将停放在该公司车间内的金杯汽车开走。刘先生想问:其叔侄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齐信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之规定:偷拿自己家人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但刘某叔侄等人以暴力手段劫走刘某所经营公司财产,不是偷拿,而是抢劫。刘某叔侄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因此应认定该行为完全与抢劫罪特征相吻合,故构成抢劫罪。
具体理由如下:
1、抢劫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本案中,刘某叔侄等人殴打机床公司员工,然后抢走该公司轿车的其行为即是既侵害了公司员工的人身权,也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
2、抢劫罪客观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人身办法,当场抢走财物或者当场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机床公司财产所有权的灭失,即是刘某叔侄等人闯入机床公司,当场实施暴力,用棍棒对车间工作人员和在场的保安进行殴打和辱骂,致使他们不敢反抗,进而又强行抢走该公司的轿车。
3、从主观方面分析,抢劫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该案中,刘某等人明知自己殴打劫财行为会给机床公司员工和财产造成危害后果,但仍然希望这一结果发生,明显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所以,在刘某叔侄等人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应认定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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