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2005年孙女士的丈夫刘某因交通事故而终身残疾,并常年吃药。孙女士一开始还能勤于照顾,但慢慢的便心生恨意,想要结束这样的生活。2012年孙女士的丈夫刘某病情更加严重,孙女士不但不予以治疗,还将其放置在废弃的柴房内。不几日,孙女士的丈夫便死亡。刘某的父母问:孙女士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齐信解答】
对于孙某的行为,有二种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遗弃罪,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不作为。孙某与刘某具有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在刘某患病时,孙某不履行扶养义务,对刘某的病情置之不理,致刘某病情延误而死亡,符合遗弃罪对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情形。因此,构成遗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也可以通过行为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不作为形式来实现。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与遗弃罪的区别在主观方面表现为,遗弃罪是为逃避或转嫁抚养义务,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老人或患病者,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将被害人丢弃在容易被人发现的场所,便于及时得到他人救助。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具有抚养义务或救助义务的人死亡的后果,却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将被害人丢弃在不容易被人发现的场所,难以及时得到他人救助。
被告人孙某的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表现符合第二种观点,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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