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河北的刘先生说:他是某公司的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因股权费额问题,其在董事会仅占一票。近日公司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会过半数以上同意做出两项决定:一为确保公司的经营秘密,所有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二是公司监事调查公司经营情况时,如果没有办法证明公司有无法乱纪的行为,其调查费用由监事自行承担。刘先生想问:这样做合法吗?
【齐信解答】
《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5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因此,刘先生可以股东名义向法院起诉,申请确认该公司股东会决定无效。当公司拒绝查阅公司账簿时,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admin@qixinlawfirm.com;电话:400-800-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