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
法律后果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如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把房屋赠给他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如5岁的孩子把家中的一台价值3000元的彩电赠送给同学作为毕业纪念。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以欺诈手段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歪曲或掩盖事实,使对方陷人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千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讲、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所谓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某种十分不利的情况而迫使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如2事人因家人生命垂危向邻居借钱7000元,邻居说两个月后必须归还万元,在被迫的情况下只得同意,这就是乘人之危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如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串通,提髙价格,搞冋扣。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如私营企业倒闭后,为逃避交纳国家税款及支付职工工资,将财产赠送给他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是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确认民事行为无效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根据《民法通则》第6条第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2.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追缴或返还财产。
根据《民法通则》第6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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