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以口头语言进行意思表示。这种形式在实践中非常多,如到商店买服装,到菜场去买菜都是采取口头形式。但对于数额较大,或者重要、复杂或者不是即时付清的法律行为则不宜采用口头形式,以避免发生纠纷时“口说无凭”的不利后果。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以文字进行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可以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记载下来,便于明确责任,发生纠纷时又便于处理。书面形式还包括几种特殊书面形式,如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形式等等。
3.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是行为人不通过语言或文字,而以沉默的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沉默行为又可分为:t推定与沉默。
推定,即以某种作为表示行为人的意思。如把卡车出租给他人,租期已满,承租人又把一年的租金交给租人,尽管双方对出租合同是否续订没有书面表示,但出租人收租金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可以推定汽车出租的法律行为得以继续。
沉默,即以不作为表示行为人的意思。如本人知道别人在借用本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民事行为而+作否认表示的,视为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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