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第25条的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1.不按合同规定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
2.非法干预承包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的;
3.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4.有其他违约行为的。
承包经营户还可向不法侵害人提出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请求,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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