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如何解决?

 

监护人的指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精神病人为本人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对指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人民法院在裁决指定监护人时,如果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还应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的人数: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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