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株式会社尼康陕西代理商朱先生说:2012年11月,我路过太华路时发现一家销售电动车的商行,其企业名称是陕西尼康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陕西尼康”),经查该企业成立时间是2011年9月。“尼康”商标是株式会社尼康的注册商标,注册使用在“照相机”等商品上。株式会社尼康成立于1979年,“尼康”商标已经使用了三十多年,且2009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请问:可否起诉要求陕西尼康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尼康”字样?
【齐信解答】
株式会社尼康不仅享有“尼康”注册商标权,同时“尼康”也是其企业商号,享有商号权,“尼康”无论作为株式会社尼康的注册商标,还是企业商号,都早于陕西尼康成立之日。加之,陕西尼康成立时,“尼康”商标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株式会社尼康及其“尼康”商标在消费者中已经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陕西尼康使用“尼康”作为企业商号具有明显的攀附株式会社尼康商业声誉的主观意图,其在经营中使用“尼康”作为企业商号,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将陕西尼康及其产品与株式会社尼康发生混淆、误认或建立联系,因此,陕西尼康构成对株式会社尼康的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故,株式会社尼康有权以陕西尼康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要求陕西尼康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尼康”商号,陕西尼康应当停止使用该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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