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如乙向甲借款万元,乙把价值万元的一颗宝石作为抵押物交给甲,如果债到期,乙不能偿还,甲可以把这块宝石变卖,所得的款项用于优先偿还债款。
抵押的标的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等,但土地所有权不能作为抵押物;也可以是动产,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或者知识产权等一些特殊权利。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给他人的,其行为无效。
根据《担保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以土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机关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登记机关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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