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是保证人(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赝行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屨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
―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例如,甲公司向银行贷款20万元,乙公司作一般保证,如果甲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债务,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乙公司偿还,银行只有在向法院起诉或仲裁后,法院并对甲公司的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甲公司仍不能履行义务时,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才承担保证责任。但《担保法》第7条第3款规定以下3种情形除外,即: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这项权利的。
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应当随时应债权人的请求,履行担保义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无明确约定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将担保范围限定为这些债务的一项或数项。若无约定的视为对全部债务进行担保。
保证期间的确定,保证人与愤权人之间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依法定,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般保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贲任;在保证期间,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未要求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的担保义务及其范围不变。债务人经债权人许可转让债务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只奋在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受此限。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
www.qixinlawfirm.com;电邮:
admin@qixinlawfirm.com;电话:400-800-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