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厢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厢行前,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根据《民法通则》第89条第〉项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我国民法中的定金具有多重功能。一是证约的功能。签约时,只要发生一方接受另一方定金的事实,且合同不存在无效或撤销的原因时,就视为合同已成立。二是担保的定金的后果。三是预先给付的功能。定金应在合同履行前交付,而且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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