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怎么分配婚前按揭房产 ?

 

【问题咨询】

广东的孙女士说:她和丈夫结婚四年了,一直没有要孩子,最终由于感情不和导致分手,但是离婚的时候在房产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原来孙女士和丈夫是婚前买房,两人共同付的首付,婚后两人向银行按揭还贷,现在丈夫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但是给孙女士的补偿款却少得可怜,而且产权登记的是丈夫的名字。丈夫说孙女士不要他的补偿款也可以,反正产权登记的是自己的名字。这事让苏女士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齐信解答】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 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因此,孙女士和其丈夫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分割房产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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