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因财产所有权的侵占、破坏或者妨碍提起民事官司时,将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1.确认所有权。这适用对财产所有权权属问题争议的案件,人民法院通过调查取证,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所有权是谁的判决。
2.返还财产。这适用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而原物仍然存在的案件。但如果是合法占有人将合法占有的财产非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又是善意〈无过错〕、有偿地取得,所有权人一般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返还。例如:高某将杜某借给他的彩电卖给了缪某,而缪某并不知道这彩电是杜某借给髙某的。在这种情况下,杜某一般不能直接向缪某要求返还彩电,而是向高某提出赔偿。
3.恢复原状。这适用于财产被非法损害而又能恢复原状的案件。
4.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适用于妨碍财产所有人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的案件以及他人的非法行为足以使财产有逍受毁损灭失的危险时,财产所有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消除危险的案件。如一方擅自堵截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活,他方有权请求法院排除妨碍。
5赔偿损失。这适用于他人的非法行为造成财产的毁损灭失而无法恢复原状、亦无法返还原物时,财产所有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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