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2010年2月,于某等3人签订协议共同投资设立某公司,由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5月,于某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张先生的公司订立购车合同。后于某以公司的名义接收了张先生公司交付的 汽车,并支付了部分款项。由于于某尚欠60万元未付,于某以公司的名义出具了欠条,但欠条上只有于某的个人签名,未盖公章。后于某病故。同年7月,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张先生想问:这笔款项由谁来承担?
【齐信解答】
公司成立前,于某以成立后公司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是一份效力待定的合同,需由成立后的公司对其效力进行追认。该公司成立后,公司继续占有并使用张先生公司出售的汽车,使得张先生所在的汽车销售公司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成立后的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公司成立前行为的追认,该合同生效。于某以公司的名义打欠条,虽然没有盖章,也仅仅说明合同形式不完整,并不能否定公司合同主体资格。由于公司依法成立后必须对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概括承受,合同对成立后的公司产生约束力。于某基于法定代表人的特殊地位,从事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行为,张先生所在的汽车销售公司当然有理由相信这就是公司自身的行为,法律并没有对该行为的形式作出特殊的规定。因此,该公司应当向张先生所在的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购车余款 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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