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宣扬他人隐私是不是侵权?

 

公民享有人格尊严,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俳谤和诬告陷害。”这种人格尊严是不论成年人抑或未成年人都享存的,对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都应该同等地对待。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侵犯包括了未经本人同意而宣扬他人的隐私。隐私权是指公民对于个人的私人事务所享有的+为他人所知悉的权利。隐私权是人身权利的一种,在我国作为名誉权的一项内容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千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擯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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