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排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20条的规定,受害人当名誉权受到侵犯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以下一些保护措施: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尚在进行的情况下予以立即停止侵害的措施。如可以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散布谣言。
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这里指侵害人给受害人在什么范围内造成不良后果,就应在什么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途径多种多样,如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公幵场合声明。
3.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指侵富人向受害人认错,承认其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并表示歉意。
4.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权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对侵害公民的名誉权造成严重后果,并且情节严重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按照刑法有关侮辱罪、俳谤罪、诬陷罪的规定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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