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长安区的林先生说:他与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领导换届,公司办理了名称变更手续。总经理要求员工与公司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林先生想问:这样做合法吗,能否不签?
【齐信解答】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34条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虽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用工事实没有变。劳动者还是在原用工单位进行工作,只是单位变更了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假若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原劳动合同也是有效的,理由与上述一样。企业分立或合并后,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与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即使公司变更了名称和主要负责人,也无须与员工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当然,若职工和公司协商同意也可以重新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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