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之间经常发生债权债务争议。个别债权人在多次向债务人索要欠款无着的情况下,便亲自出马或者雇用他人将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亲属〈多为子女)劫持拘禁起当做人质,逼迫债务人归还欠款。应当明确指出,上述债权人无权对债务人实行拘禁,他们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即公民有不受非法拘捕、管制、搜査、审问及侵害的自由,是公民参加政治、社会、经济生活和享受其他权利和自由的最起码的条件,是尊重公民人格尊严的最基本条件,也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基本前提。因此,国家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作了严格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权利的形式,除罪犯在监狱服刑外,主要有刑事拘留、拘传、监视居住、逮捕和司法拘传、拘留、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行使上述职权的机关,国家法律予以明确界定:刑事拘留、拘传、监视住由公安机关决定执行;逮捕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司法拘传、拘留由人民法院批准;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执行;劳动教养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由民政、公安机关负责管理。此外,在实行限制人身自由时,还须具备法定的程序和手续,这些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作了具体规定。仟何其他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均无权揸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债权债务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债务人不履行归还欠款,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依法获得司法救济;如若债务人有诈骗行为,债权人作为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告发,但绝不可以将债务人及其亲属作为人质予以拘禁。否则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拘禁罪,负刑事责任。
但是,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对不听话的子女,将其关闭在屋内,限制其自由;对违背父母之命,不同意包办婚姻的儿女禁闭室内;一些单位的保卫人员,对怀疑有犯罪行为的人,擅自予以拘禁审问;个别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没有具备法定的手续如拘留证、逮捕证、拘传证等的情况下,即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等等,都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害人依法可以向司法机关告发,以维护自己的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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