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2月,王某因工程欠款被赵某告上法庭。经过六个月的审理,法院判令王某给付赵某工程款30万。可是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没有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内容。2012年4月,赵某申请了强制执行。可是王某还是未履行,结果被法院予以拘留15日。王某不服,提起了复议,最终被驳回。
【法律问题】
强制执行程序中,法院能否将被执行人拘留?
【齐信说法】
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因此,法院强制执行的客体一般为财产与行为。与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没有太多关系。
但是《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这里的拘留,是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而不是强制执行的一种措施。
故,在强制执行中,法院可以采取拘留。但此时的拘留是司法拘留,是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而不是强制执行措施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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