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周先生的朋友王某因事外出,将他8岁的儿子托周先生照顾。后来,周先生把小孩儿带到邻居家玩,在周先生和邻居聊天的时候,小孩儿把邻居家的液晶电视机弄坏,需要赔偿500元修理费。请问这笔钱应该由周先生来承担吗?
【法律问题】
赔偿金该由谁来承担?
【齐信说法】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将孩子委托给他人照看的情况。那在照看孩子的过程中,出现儿童侵权状况时,该有谁来承担责任呢?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在委托监护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侵权,受托人该不该承担责任,主要看受托人有没有过错。但是,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赔偿责任是免除不了的。不能因为法定监护人将监护权委托给他人,就免除了自己的责任,而由受托人来承担全部的责任。
王某做为8岁小孩儿的法定监护人,小孩儿造成他人损失,其赔偿责任是免除不了的。该赔偿费需不需要周先生来承担,主要看周先生有没有过错。就本案而言,周先生在聊天的过程中,没有尽到照顾的义务,有一定的责任。故周先生应与王某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内部责任的分担方式,周先生可以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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