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公民的人身权种类有:
1.生命权、健康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姓名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肖像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00条规定广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来达到自己一定的经济目的。如未经本人同意,将其照片陈列在照相馆的橱窗内,或用来做广告、商标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9条规定广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4.名誉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0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卜用侮辱、俳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俳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5.荣誉权。
公民的荣誉权是指公民在学习、生产、工作等方面成绩显著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根据《民法通则》第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根据《民法通则》第20条的规定,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刑法有关侮辱罪、俳谤罪、诬陷罪的规定处罚。
6.婚姻自主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公民李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法人的人身权种类包括: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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