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借后买,电视机不幸遭雷击,谁来负责?

 

【问题咨询】

西安的邓大姐说:2012年7月,她家新买了一台电视机,原来的那台电视机便闲置下来。出于好心,她便把自己家的那台旧电视机借给了经济窘迫的邻居宋某。宋某在使用了一个多月以后觉得这台电视虽然旧是旧了点,但是质量还算不错,于是主动向她提出买下这台旧电视机。邓大姐同意了,提出双方在月底的时候正式签订买卖合同。谁知过了两天天降暴雨,宋某借来的电视机不幸被雷击中。宋某发现该电视机已经严重毁损,于是通知邓大姐。但是邓大姐却称,该电视机一直都是在宋某手上,现在损毁了应该由宋某来负责,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邓大姐想问:电视机损害的风险该由谁来承担?

【齐信解答】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先借后卖”这样的例子。买受人在成为所有人之前已经占有该物一段时间了,那么,在“先借后卖”的情况下,物权与标的物的风险究竟何时转移呢?

《物权法》第25条规定:“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巳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也就是说,在“先借后卖”这种情况下,所有权应该自法律行为生效的时候发生效力,也就是自邓大姐与宋某的合同依法成立有效的时候,该电视机才归宋某所有。那合同什么时候成立呢?当然是在7月的月底。只当在月底合同成立时,所有权才转移。

那么,对于电视机被雷击中而毁损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呢?《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既然7月月底才是买卖合同正式生效的时间,而在简易交付中买卖合同的生效是视为交付的,因此,我们可以认定7月月底,即双方约定签订买卖合同的日期为所有权转让的临界点,在此之前,电视机还是归邓大姐所有,只不过是宋某借用而占有罢了。在此之前邓大姐是不容置疑的所有者,当然也应由她来承担电视机遭电击这个意外事件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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