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自然人来说,不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该项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一个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把家庭中的财产赠送给他人,这种行为当然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
即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其要求有两点:即内部意思与外部表示一致和出于行为人的自愿。只有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才能保证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符合行为人预期的目的,符合其切身利益,有利于建立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如果行为人外在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则为意思缺乏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及行为内容合法。具体到司法实践中的含义包括:
(1)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内容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法律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如果违反了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政府规章的,不会导致行为无效,尽管可能遭致行政处罚。
(3)法律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这意味着行为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任意性规范不一致时,则不属于违法的范畴,因为任意性规范后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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