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必须要军人同意吗?

 

【问题咨询】

西安市雁塔区的小王说:他丈夫在陆军某部工作,两人感情还可以,并生有一儿子。后来,小王的丈夫在驻地认识了某女青年,两人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后此事被小王知晓,小王的丈夫向小王表示,自己今后一定与该女青年断绝来往,好好过日子。但是背着妻子,小王的丈夫仍然偷偷地与该女青年接触。小王觉得挽回无望,于是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是小王的丈夫坚持不肯离婚。小王想问:军人配偶离婚,必须要军人同意吗?

【齐信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殊的保护,对于稳定军心,巩固和提髙部队战斗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军人婚姻关系中,有时军人本身有过错,如类似本案情况,如果再按这一规定执行,对于非军人一方就不公平了。所以《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以此来作为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例外规定。那何为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呢?《婚姻法解释(一)》第23条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应当说,军人有这些行为之一,即为有重大过错,其配偶提出离婚,就应适用《婚姻法》关于对军婚特殊保护的例外规定。

因此,小王的丈夫多次与驻地女青年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应认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所以法院应判决准予小王与其丈夫的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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