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女孩小红(8岁)与小男孩小蓝(9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小红对小蓝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路经的王家昨天买了一条很凶的狗,我们要不要绕道回家?”小蓝说:“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小红、小蓝经过王家时均被王家的恶狗咬伤。
【法律问题】
本案的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齐信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王家饲养的狗咬伤了两个小朋友,王家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问题关键在于:小红小蓝明知途径路上有恶狗却不绕道而行是否属于第78条所指的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小蓝的承诺是否存在过错呢?
《侵权责任法》将受害人的过错限制解释为故意或重大过失:
1.被侵权人故意的——侵权人完全免责;
2.被侵权人重大过失的——侵权人减轻责任;
3.被侵权人一般过失的——不作为侵权人的免责、减责事由。
这里对被侵权人的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有一个基本的区分标准。如被侵权人挑逗、刺激行为引诱致使动物侵权的,才能算作故意或重大过失;当过失只是引起损害的部分原因或次要原因的时候,则不能算作重大过失。
本案中,首先应注意的是小红小蓝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对侵权行为的认识以及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能力都达不到一般的标准;其次,王家是小红小蓝回家的必经之路;再次,小红小蓝并没有直接对王家之狗进行挑逗、刺激或攻击。因此小红小蓝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王家应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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