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由防卫意图和防卫行为两部分组成。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两个因素。防卫认识是产生防卫意图的前提,防卫目的是防卫意图的核心。
1.防卫认识是指行为人对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主观认识。防卫认识的基本内容包括必须认识侵害合法权益不法行为的存在、防卫的时间、认清不法侵害者等。
2.防卫目的是指行为人反击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主观意志。防卫目的必须以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为内容。
防卫行为包括四个方面的要素:
(1)防卫起因。即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
(2)防卫时限。指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的时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
(3)防卫对象。指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4)防卫强度。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同时《刑法》第20条第3款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起到鼓励和保护公民与严重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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